泾川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告

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、运输、燃放安全管理,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生命、财产安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55号)、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》(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)、《甘肃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》以及《泾川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现就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

1.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,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。

对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,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,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

2.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店布局、经营许可和安全监管,实行专店销售。

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店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“统一规划,保障安全,合理布局,控制总量”的原则审批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从2018年1月1日起,全县城乡范围内不再审批临时摊点销售烟花爆竹,全部实行专店经营。

3.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店必须符合安全规范要求,经营者要自觉维护公平、诚信、规范、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。

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店之间的安全距离要符合安全距离标准。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店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,并与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、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,加油、加气站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场所或设施和重要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。严禁采用“下店上宅”、“前店后院”等形式经营;严禁沿街、沿路集中摆摊设点经营烟花爆竹;严禁销售超标、违禁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;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。店内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,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店,辖区安监部门将坚决予以取缔、关闭。

二、烟花爆竹的运输

经由外省、市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,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办理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》。严禁个人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禁止邮寄烟花爆竹,禁止在托运的行李、包裹、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。违反烟花爆竹运输相关规定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。

三、烟花爆竹的燃放

严格按照《泾川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》燃放烟花爆竹。

四、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

安监局牵头,公安、工商等部门配合,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店违法违规经营;

工商局牵头,公安、安监、执法、消防等部门配合,依法查处无证照非法经营,假冒商标侵权,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;

公安局牵头,安监、执法、工商等部门配合,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非法运输车辆,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窝点等行为;

执法局牵头,公安、安监、工商等部门配合,依法查处城区街道烟花爆竹设摊摆点临时销售、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;

各乡(镇)人民政府牵头,辖区安监站、工商所、派出所配合,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,全面查处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。

五、本公告自公布日起实施。

 

泾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

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

泾川县公安局

泾川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

2018年1月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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